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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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2-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18988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赤崁段潮州寮小段5970、5971、5972地號 | 松冠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台端從事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並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經本局於113年2月20日9時30分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查察,發現該放流口無廢水排出,惟下方孔洞有大量廢水排出至場外排水溝,本局現場於該排放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檢驗項目:BOD、COD),並命台端立即停止排放行為,排放之廢(污)水,經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962mg/L(標準限值為80mg/L)、化學需氧量3010mg/L(標準限值為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台端檢附資料表示廢水外流之情事係因污水處理設施附屬設備故障,並溢流至雨水溝,續後排放到廠外水溝所致,惟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亦未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向本局通報。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另廢水溢流至雨水溝,並排放到廠外水溝,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亦未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向本局通報,亦違反同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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