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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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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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1-0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光華路一五號 |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廠於本市大寮區光華路15號從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堆置轉爐石著磁料,本局於112年10月17日派員執行民眾陳情案稽查,112年11月7日派員複查,現場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雖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及噴灑化學穩定劑,惟覆蓋及噴灑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記4點),製程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惟建築物外牆因破損未有完整包覆(記4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4-04-26 |
2 | 2018-07-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大發工業區光華路一五號 |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派員於107年7月4日至貴廠查核時發現堆置之原物料或產品經雨水沖刷產生之廢(污)水經大發三廠後流至廠外大發工業區雨水道,查大發廠未採取維護措施及緊急應變通知,且未通知本局;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事業...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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