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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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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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2-0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大業街二三號 | 太洋製膜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大寮區大業街23號從事塑膠膜袋製造程序(M01),本局於111年12月7日派員稽查發現M01製程生物處理設備(A001)廢氣流量計監測儀錶故障,未維持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且其廢氣流量於111年8月1日至111年12月6日期間有多筆紀錄低於許可核定範圍(200~300Nm3/min),亦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貴公司於本市大寮區大業街23號從事塑膠膜袋製造程序(M01),本局於111年12月7日派員稽查發現M01製程生物處理設備(A001)廢氣流量計監測儀錶故障,未維持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且其廢氣流量於111年8月1日至111年12月6日期間有多筆紀錄低於許可核定範圍(200~300Nm3/min),亦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貴公司於本市大寮區大業街23號從事塑膠膜袋製造程序(M01),本局於111年12月7日派員稽查發現M01製程生物處理設備(A001)廢氣流量計監測儀錶故障,未維持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且其廢氣流量於111年8月1日至111年12月6日期間有多筆紀錄低於許可核定範圍(200~300Nm3/min),亦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9-25 |
2 | 2016-07-2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太洋製膜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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