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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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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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0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0號 | 鉅正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清除車輛KEB-7588於113年11月4日行駛台86-臺南市臺南交流道西出口,該車輛為本局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惟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異常樣態均為「今日無軌跡回傳」,週確認作業說明「未確認」,屬「事廢列管車輛無軌跡」異常樣態。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5-04-09 | |
2 | 2022-04-20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仁安二巷100號(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仁武垃圾焚化廠) | 鉅正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屬清運車輛(KEB-7588)於本(111)年4月20日下午17日26分清運「東緻股份有限公司」進廠之廢棄物(D-0299、D-1801),經本廠(仁武廠區)代操作廠商達和公司平台稽查發現夾雜電纜線皮及電路板,不符合「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暨「高雄市環保局所轄各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認定為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5-25 | |
3 | 2022-04-1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 6 號(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 鉅正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附表2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建平通運有限公司」清除車輛(KLD-8807)於111年4月11日15時10分清運貴公司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及廢塑塑混合物(D-0299)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稽查發現夾雜廢棄物為玻璃纖維,經判定為該廠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予以部份遣返,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上述廢棄物未於清除前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3-21 | |
4 | 2018-07-0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會結里會結路九之九號一樓 | 鉅正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發現該事業107年7月清除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25,630公噸,超過清除許可量373公噸/月之110%(410.3公噸/月),故已超量。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0-02 | |
5 | 2018-01-2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會結里會結路九之九號一樓 | 鉅正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107年11月2日來函申請變更清除機構基本資料,案附負責人黃00身分證影本,已於106年12月XX日換發地址為高雄市大寮區會結里河堤路三段XX巷XX號,惟未於變更(106年12月XX日)後三十日內(107年1月21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1-18 | |
6 | 2017-05-03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會結里會結路九之九號一樓 | 鉅正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818-TR)已六個月以上無軌跡且無同步訊號回傳(最後回傳日期為105年10月7日),惟清運機具當週如無啟動,事業亦應於次週星期五前以網路連線方式向審驗機關報備而未報備,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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