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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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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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7-1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大業街5號 |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所屬排放口採集異味污染物分析結果濃度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值2000。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28 |
2 | 2023-04-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大業街5號 |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裁處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4)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執行本市大發工業區污染源聯合稽查,本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經濟部工業局大發(兼鳳山)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高雄臨海林園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至貴廠稽查,發現違規情形如次:貴廠電容器製造程序(260021)產出之廢液pH值小(等)於2.0(C-0202),未標示產出日期及數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8-31 | |
3 | 2019-07-1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大業街五號 |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於本市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大業街五號從事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電容器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013-03號),經本局人員於108年7月15日執行稽查發現該製程107年度原料(環己酮)年使用量為20.197公噸已超出許可證核定年用量4.32公噸,原料(丁二酮)年使用量為49.27公噸已超出許可證核定年用量6.912公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8-27 |
4 | 2018-09-2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貴廠M01製程P001排放管道之異味污染物濃度值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貴廠於108年1月10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大業街五號 |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9月20日進行電容器製造程序(M01)排放管道(P001)異味污染物採樣,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 A201.14A)分析,異味污染物濃度值為4120,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值200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21 | |
5 | 2018-05-2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M01製程於107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08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大業街5號 |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於本市大寮區大寮里大業路5號從事電容器製造,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5月25日稽查時發現,貴廠M01製程中(E004)燒除區之廢氣收集管線破損,致廢氣未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4)處理,直接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前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7-03 | |
6 | 2017-06-2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大業街5號 |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106年6月21日派員進行事業廢棄物清理及勾稽稽查,發現貴廠產出之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代碼:A-8801)105年5月為19公噸、6月為20.92公噸、7月為18.43公噸、8月為19.26公噸、11月為21.83公噸,已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代碼:A-8801)之最大月產生量15公噸之百分之十,惟未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即開始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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