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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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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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6-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里高楠公路二二號 |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由代理人陳一成代理,因代理屆滿前15日內未完成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本局於113年5月8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1334114800號函(附裁處書及限改通知書)告發,並限期於113年6月11日前依規定設置專責人員,惟貴公司於限期改善屆滿前仍未完成改善,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代理期滿前15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辦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暨24條第11款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02 |
2 | 2023-12-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里高楠公路二二號 |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本局112年10月16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1240584700號函核准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由代理人陳一成代理(代理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止),並於說明段四請貴公司於代理期滿前15日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辦理;惟貴公司未依前述規定向本局申請核定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暨24條第11款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3-070022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08 |
3 | 2018-07-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35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八卦里高楠公路二二號 |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07年7月19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鎳1.54 mg/L(標準限值為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8-31 | |
4 | 2018-05-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15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公路22號 |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07年5月8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發現貴公司於戶外堆置模組因雨水沖刷及鐵皮圍牆破裂,導致油污廢(污)水外洩且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向本局通報,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5-29 | |
5 | 2017-07-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公路22號 |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係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518-08號),案經本局106年7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功能評鑑,惟經查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時,發現生物沉澱槽(T01-11)未有管線聯接至污泥濃縮槽及現場有使用聚氯化鋁(PAC)等,前述情事與貴公司所領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不符,即未依許可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運作等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9-01 | |
6 | 2016-07-26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公路22號工廠後方圍牆內 |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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