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詠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8-12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文華路二段 | 詠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臺南市政府113年12月31日府環空字第1132540657C號公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臺端/貴商號/貴公司所有KLF-3620柴油大貨(客)車經查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於稽查日前一年內未有排煙檢驗合格記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9-22 |
| 2 | 2025-02-18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 詠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貴公司清運車輛LAK-911於113年12月4日行行駛台86-臺南市臺南交流道西出口,惟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上述車輛即時追蹤系統無軌跡回傳,且週確認作業說明「人為漏刷條碼」,屬「事廢列管車輛無軌跡」異常樣態,貴公司上述車輛即時追蹤系統未維持系統正常運作,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5-12 |
| 3 | 2021-12-14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新生路380-1號對面農地 | 詠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2-01-25 |
| 4 | 2020-11-2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路竹營前段0097-0099及0100、0116號地號 | 詠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2項及違反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09年11月27日15時20分,到達本市路竹區營前段0097及0099地號農地稽查,發現上開地點土地上有傾倒液態肥,未妥善覆土處理,產生明顯異味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污染空氣。現場會同貴公司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共同查證,系爭農地由貴公司向台糖公司承租,共有五筆土地即營前段0097/0098/0099/0100及0116地號,面積共2.363920公頃,用途為種植蔬菜等作物,惟貴公司陸續以槽車載運有機液態肥,灌注上述承租土地土壤施肥,肥料殘餘微物明顯漫流浮現於表土上,又未妥善防制或管理(即時覆土),致臭氣異味逸散,影響周界空氣,造成空氣污染。現場查察證實確有產生異味污染物之違規情形,業經本局拍照存證。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2-31 |
| 5 | 2020-11-17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 詠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9年11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車輛(車頭475-ZG、車尾HBB-3309)載運石安牧場液態有機肥料,至本市田寮區田寮段368-1地號土地進行澆灌施肥,經查貴公司許可清除車輛(車號475-ZG)車身樣式為「框式傾卸式」,與佐證照片槽罐車不符,經本局人員109年11月26日電詢負責人謝○○表示,係將清除車輛(475-ZG)車牌移至槽罐車(HBB-3309)使用,與許可文件內容不符,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1-04 |
| 6 | 2019-05-1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南區資源回收廠) | 詠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08年5月14日稽查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LAK-911),發現所載運非經破碎廢棄物,經平台檢查人員檢查發現載運之棧板超過尺寸長80公分X寬40公分X高10公分,部份遣返,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6-18 |
| 7 | 2019-04-26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湖內區田尾里民權路二四四巷一○號一樓 | 詠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08年4月26日派員至本市湖內區民權路244巷10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LAK-911)車斗後側下方未設置污水收集槽及收集管線,致無污水收集能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7-10 |
| 8 | 2019-04-26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機場路50巷60號 | 詠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貴公司於違反地點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傾倒有機肥料污染地面。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5-15 |
| 9 | 2017-04-07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鳳山區文南街47號 | 詠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於106年4月7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查處環保犯罪案件,督察發現105年貴公司申報清除臺南市台灣百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食品污泥至臺南市新營區欣農好肥料有限公司再利用計165筆,惟查未至聯單申報之再利用機構地址,實際係清除至臺南市柳營區欣農農牧企業社場外堆肥場再利用及簽章,明顯未依規定連線申報清除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5-17 | |
| 10 | 2016-06-29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永康區仁愛街113號旁 | 詠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8-09 | |
| 11 | 2016-01-0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湖內區民權路244巷10號1樓 | 詠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提供貴公司105年1至4月間進廠資料顯示,貴公司於105年1月進廠14車次、載重131,660公斤,105年2月進廠18車次、載重179,530公斤,105年3月進廠17車次、載重150,810公斤,105年4月進廠11車次、載重105,690公斤,惟本局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自105年1至12月止,營運紀錄均申報為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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