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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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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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5-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永安區永安工業區永工二路七號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經濟部永安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於113年5月4日查核貴公司高雄廠,發現未經核准排放廢(污)水於園區雨水道;本局於113年5月15日前往貴公司高雄廠查核,貴公司高雄廠人員表示係因113年5月4日收集池內馬達故障,導致收集池內之廢(污)水溢流,由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排放至園區雨水道,並流至園區大排水溝(尚未流至園區外承受水體),上述情形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略以):「前條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專用雨水下水道。」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24 |
2 | 2023-11-21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5月15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 高雄市 | 高雄市前鎮區第一貨櫃中心55碼頭管制站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車輛KEB-6823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10 |
3 | 2023-09-2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720000元整,本案限於113年5月10日前改善完成並提送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安工業區永工二路七號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2年9月20日派員至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飼料製造程序(M01)排放管道(P111)異味官能檢測,該管道高度為24公尺,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該管道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為2000,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 A201.14A)測定,檢測結果為23200,超過管道異味污染物標準,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2-17 |
4 | 2022-12-2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案限於112年4月15日前改善完成並提送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12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安工業區永工二路七號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前於111年12月21日至貴廠稽查,稽查當時飼料製造程序(M02)正常操作,發現以下缺失,貴廠未監測防制設施運作情形,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一、袋式集塵器(A020、A021、A022、A023)及旋風分離器(A010、A011、A012、A013、A016、A017、A018)壓降錶損壞,未監測防制設施運作情形。 二、111年12月19日至21日袋式集塵器、旋風分離器未依操作許可證規定每日紀錄。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2-04 |
5 | 2022-12-0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安工業區永工二路七號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附表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11年12月5日派員會同貴廠代表於廠內排放管道(P001)依採樣規定進行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採樣,採樣結果檢驗值為2340,已超過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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