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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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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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2-0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二路九號 | 見龍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附表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11年12月5日派員會同貴廠代表於廠內排放管道(P001)依採樣規定進行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採樣,採樣結果檢驗值為1320,已超過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4-04 |
2 | 2022-11-0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二路九號 | 見龍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吹膜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前於111年11月4日至貴廠稽查,稽查當時塑膠膜袋製造程序(M01)正常操作,吸附設備(A001)抽氣馬達未開啟,廢氣流量為25Nm3/min(許可範圍:75~150Nm3/min),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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