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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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2-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內門區菜公坑段340、341、347、348、349等13筆土地 | 立元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OO畜牧場)從事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並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高市府環水貯許字第OOOOO-OO號),廢水應納管輸送到高雄市內門區二仁溪畜牧廢水資源化中心進行後續處理,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2月17日10時0分派員督查,發現台端於原廢水池內,以擋板使廢水流向旁側之水泥槽,再經由塑膠管排放到場外,且繞流排放之廢水進入水體處及其周圍環境形成可見沉積污泥,督查人員現場於該排放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檢驗項目:BOD、SS、COD及重金屬銅),上開行為以專管方式使廢(污)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現場命台端立即停止繞流排放行為,台端未經許可排放之廢(污)水,經檢驗結果:化需氧量4,130mg/L(標準限值為80mg/L)、懸浮固體7,650mg/L(標準限值為150mg/L)、化學需氧量5,900mg/L(標準限值為600mg/L)、重金屬銅1.73mg/L(標準限值為3mg/L),其BOD、SS、COD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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