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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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53348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內門區菜公坑段445地號 | 和風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專管繞流排放廢水到場外。 二、繞流排放之水質超過放流水標準。 三、原廢水池與管線聯接處,發現有疏漏廢水至水體之虞,惟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是 | 2024-01-15 |
2 | 2023-08-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內門區菜公坑段445號 | 和風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取得貯留許可,未依登記事項辦理,自行坦承其廢(污)水未確實收集納管處理且以原設置之排水管線使廢(污)水流出至場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19 |
3 | 2023-08-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3336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內門區菜公坑段445地號22.936196, 120.451470 | 和風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環境部南區督察大隊於112年8月2日派員督察時,發現貴畜牧場有以下違規情事: (一)貴畜牧場於場區東北方角落,自行設置一處廢水收集貯存設施(參考座標22.936766,120.451692),再以馬達抽取送回至原廢水池,貴畜牧場雖已取得廢水貯留許可,但未依登記事項運作,自行增設廢水收集貯存設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二)又前述自行增設廢水收集貯存設施處,及原廢水池旁(參考座標22.936009,120.451945)後方,2處均發現有疏漏廢(污)水至水體之虞,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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