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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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3-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29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屏東市頂柳段238地號 | 永昕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955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737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26 |
2 | 2021-06-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28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屏東市頂柳段238地號 | 永昕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執行高屏溪水污染專案稽查(1091222kp)2.該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稽查時周界聞有淡淡異味,稽查時該場放流口正排放廢水,逕行採集水樣一組封瓶送驗,現場檢測PH 7.65水溫30.6,檢驗項目:BOD.SS.COD(加硫酸至PH<2),倘檢驗結果不符標準,將依水污法告發 稀釋行為,由系統預帶,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8-05 |
3 | 2020-09-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屏東市頂柳段238地號 | 永昕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永昕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565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878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98.5毫克/公升,標準值為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40條第2項第66條之1規定裁處。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2-04 |
4 | 2020-04-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屏東市頂柳路238號 | 永昕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永昕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9年4月24日派員稽查,發現廢水處理設施未依規定每日記錄獨立專用電度表設施讀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5-27 |
5 | 2020-04-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72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7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屏東市頂柳里頂柳路永昕畜牧場 | 永昕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永昕畜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經本府環保局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78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98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610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5-19 |
6 | 2019-09-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7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屏東市頂柳段二三八地號 | 永昕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養豬業,經現場稽查時於放流口進行水質採樣送驗,檢測項目懸浮固體(檢測值495.0 mg/L,標準值150.0 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465.0 mg/L,標準值80.0 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420.0 mg/L,標準值600.0 mg/L),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1-18 |
7 | 2019-04-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1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屏東市頂柳段二三八地號 | 永昕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和第6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豬飼育業,貴畜牧場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4620.0 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6-21 |
8 | 2017-04-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自106年07月25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屏東市頂柳段二三八地號 | 永昕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永昕畜牧場於105年9月23日取得畜牧場登記證,飼養模養1998頭豬,目前約1500頭豬,並使用薛世寶畜牧場所留下廢水處理設施,由於薛世寶畜牧場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已失效,且永昕畜牧場未得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已違反水污染防法法第14條規定,將函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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