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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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46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潮州鎮潮州鎮崙新段1260、1260-1地號 | 彥華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彥華畜牧場於本縣潮州鎮崙新段1260、1260-1地號土地,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經本府於113年8月30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4,14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78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1-12 |
2 | 2023-02-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5671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潮州鎮新庄路86-1號上游養豬場 | 彥華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黃華勢經營彥華畜牧場從事豬隻飼育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2月20日派員稽查發現,其場內廢水處理單元(曝氣池)因廢水滿池,導致有疏漏廢水至場外公共水體之情事,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5-15 |
3 | 2017-01-1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潮州鎮崙新段1260-1地號 | 彥華畜牧場 |
違反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7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月17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場正清洗豬舍,豬糞廢水由豬舍泡澡區縫隙疏漏沿場內水溝排放至場周界外道路排水溝,該場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且於疏漏時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會同負責人於場周界外道路排水溝處採樣,經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470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57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233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二、該場畜牧登記畜養頭數2200頭(實際在養頭數2000餘頭),為本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之事業,惟該場未依規定提報核准逕行為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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