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泰馨畜牧場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10-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4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2334地號 | 泰馨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泰馨畜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0月21日派員稽查,放流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90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93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6-01-08 |
| 2 | 2025-02-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2334地號 | 泰馨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泰馨畜牧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已逾期(113年12月30日到期),未向本府環境保護局重新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仍飼養520頭豬且排放廢水。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5-06-27 |
| 3 | 2021-10-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57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廈南村九之八號 | 泰馨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畜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所產生之廢水經暗管逕排於地面水體,有繞流排放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2-08 |
| 4 | 2021-02-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2334地號 | 泰馨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泰馨畜牧場從事豬飼育業,依據本府環保局派員現場稽查結果,該場廢水處理設施之獨立電表未依規定記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4-08 |
| 5 | 2018-05-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1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2334地號 | 泰馨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執行萬丹畜牧場稽查 2.經查該養豬場現場無人,巡查後方固液分離機分離豬糞後廢水直接排放於公共水體之情形,當時放流口未排放。 3.本局將通知陳述意見並依水污法規定裁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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