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英文牧場二分場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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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5-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8303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6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一○四九地號 | 英文牧場二分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萬丹鄉崙頂段1049地號經營英文牧場二分場從事豬隻飼育業,經環管署於113年5月30日10時20分派員稽查,發現下列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情事: (一)放流口排放水質不佳,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51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35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 (二)逕以三通方式將放流管連接地下水管線,且現場人員坦承飼養豬隻已達800餘頭(每日最大核准飼養量為豬隻500頭),均與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屏縣環水許字第01814-01號)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三)放流水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已損壞,未妥善維護,維持其正常功能,且未記錄放流水量,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28 |
2 | 2022-08-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4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限改日期:112年02月0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1049地號 | 英文牧場二分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並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5,60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14,10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2-14 |
3 | 2022-03-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4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1049地號 | 英文牧場二分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0,70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730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10,60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5-19 |
4 | 2021-03-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32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一○四九地號 | 英文牧場二分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3,50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2,400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5-11 |
5 | 2021-01-2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一○四九地號 | 英文牧場二分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該場收受植物性廢渣,來源非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惟網路申報因負責人年老誤報,以致網路資料錯誤,違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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