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4-06-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2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1743、1750、1751、1758地號 | 立林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從事牛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25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2,04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16 |
2 | 2023-04-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1743、1750、1751地號 | 立林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牛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91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708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6-01 |
3 | 2022-05-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7175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0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1743、1750、1751地號 | 立林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立林畜牧場從事牛隻飼養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場原水溝之廢水疏漏至場外地面水體之情形,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6-10 |
4 | 2022-05-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794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1743、1750、1751地號 | 立林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牛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77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695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575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7-28 |
5 | 2021-02-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一七四三地號,崙頂段一七五○地號,崙頂段一七五一地號 | 立林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立林畜牧場從事養牛飼育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2月24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497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435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38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4-29 |
6 | 2018-04-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5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1743、1750、1751地號 | 立林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經營立林畜牧場從事養牛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04月14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畜牧場廢水之廢水處理設備有疏漏廢水至地面水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5-01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