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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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2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376、420-1地號 | 榮春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萬丹鄉萬興段376、420-1地號從事豬隻飼育業,本局於113年8月28日18時56分稽查發現場內產出廢死畜禽堆置於大門,且採露天貯存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入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茲依同法第52條暨63條之1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0-25 | |
2 | 2019-11-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8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376、420-1地號 | 榮春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榮春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96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60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374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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