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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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2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後庄路26、28號 | 錦綢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錦綢畜牧場於本縣萬丹鄉後庄路26號及28號有從事豬隻飼育情形,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15日及23日分別派員稽查,發現上述地址飼養超過50頭以上豬隻,惟未申請廢水管理計畫,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5第1項規定。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1-22 |
2 | 2023-12-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聖賢路一七二巷九二號 | 錦綢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收受八方雲集中央廚房工廠產出之廚餘再利用,查未依規定申報該廢棄物收受營運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1-15 | |
3 | 2021-11-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聖賢路一七二巷九二號 | 錦綢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0年11月1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場所屬廚餘載運車輛(車號:9567-UQ)上有廚餘,渠稱來自「義大世界皇家天悅飯店」,並將轉送到「立康畜牧場」進行再利用。經查貴場再利用(廚餘)檢核資格業經屏東縣政府以110年10月4日屏府環廢第11034772400號函廢止在案,逕自進行廚餘再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及共通性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12-02 | |
4 | 2019-12-0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灣內段255地號 | 錦綢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錦綢畜牧場從事豬隻畜殖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2月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場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廚餘)再利用,惟查並未將部分事業廢棄物(廚餘)之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處置及再利用完成日期做成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茲依同法第52條及第63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1-17 | |
5 | 2019-11-12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灣內段二五五地號 | 錦綢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臺端經營錦綢畜牧場,經本局於108年11月1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牧場有將清洗廚餘桶之廢水逕排出至場外水溝致有污染水溝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1-16 | |
6 | 2019-07-1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灣內段255地號 | 錦綢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李錦綢經營通過廚餘再利用檢核之錦綢畜牧場(場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段255地號),案經本局於108年7月19日前往稽查,發現該場收受各餐飲場所等廚餘作為養豬飼料,每日載一至兩個場所之廚餘,每日約載50公斤,未依規定每月十日前申報廚餘報表及營運紀錄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第8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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