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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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1-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88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1480.1481地號 | 郭瑞豐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臺端經營郭淑雲牧場從事養牛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所共同處理放流口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772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29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681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17 |
2 | 2023-04-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1480、1481地號 | 郭淑雲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牛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36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455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6-17 |
3 | 2022-02-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25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1480、1481地號 | 郭淑雲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牛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892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29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376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4-13 |
4 | 2021-08-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42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0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一四八○地號,崙頂段一四八一地號 | 郭淑雲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牛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15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1,05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9-28 |
5 | 2021-02-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1494、1495、1480、1481、11482及1485地號 | 郭淑雲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487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52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69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第66條之1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6-11 |
6 | 2019-11-0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限改日期:109年03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一四八○地號,崙頂段一四八一地號 | 郭淑雲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第58條及第6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從事牛飼育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46 mg/L;標準值80 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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