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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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74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九如鄉九明村衛武街一○五號 | 李宜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九如鄉九明段407、409、437、438、440、441、524、525、526、537地號從事豬隻飼育業,經環管署於113年8月1日9時45分派員稽查,發現下列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情事: (一)放流口排放水質不佳,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50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688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1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惟按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12月8日環署水字第1101165475號行政函釋,環管署於113年8月1日派員採樣日期,係於本府113年4月22日採樣後,據以作成本府開立處分及限期改善公文日期(同年9月25日)前,為達合義務性之裁量,此違規行為不予處分。 (二)作業廢水逕由場區後方排放土壤情形,與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屏縣環水許0135601)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據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11月24日環署水字第1091169483號令第1條第3項說明,從重依同法第46條之1、第6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77萬4,000元及環境講習2小時。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06 |
2 | 2024-04-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92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九如鄉九明段407、409、437、438、440、441、524、525、526、537地號 | 李宜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26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54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19 |
3 | 2023-05-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九如鄉九明段407、409、437、438、440、441、524、525、526及537地號 | 李宜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361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8-11 |
4 | 2020-06-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4004元整,應修復水錶並確實記錄獨立電錶用電情形及放流水量,並保留紀錄資料至少5年;另完成放流口採樣平臺設置或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替代方案。限改日期:109年09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九如鄉九塊段六五二地號,九塊段六五二之一地號,九塊段六五二之二地號,九塊段六五二之三地號,九塊段六五三地號,九塊段六五三之一地號,九塊段六五四地號,九塊段六五四之一地號,九塊段六五五地號,九塊段七二三之一地號,九塊段七二四地號 | 李宜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從事豬飼育業,經查發現貴場水量計測設施故障、放流口未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且無採樣平臺及未記錄獨立電錶用電情形及放流水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9-01 |
5 | 2019-04-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九如鄉九塊段652、652-1、652-2、652-3、653、653-1、654、654-1、655、723-1、724地號 | 李宜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豬隻畜殖業,場內廢水之輸送設備有疏漏廢水至地面水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5-07 |
6 | 2018-10-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九如鄉九塊段652.652-1.652-2.652-3.653.653-1.654.654-1.655.723-1.724地號 | 李宜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養豬業,周界外未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9-090012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19 | |
7 | 2018-08-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九如鄉九塊段652、652-1、652-2、652-3、653、653-1、654、654-1、655、723-1、724地號 | 李宜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李宜鍬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8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畜牧場周界外未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7-110022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9-05 | |
8 | 2018-03-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8600元整,應改善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電度表數值每日記錄,應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或補正。限改日期:107年07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九如鄉九塊段六五二地號,九塊段六五二之一地號,九塊段六五二之二地號,九塊段六五二之三地號,九塊段六五三地號,九塊段六五三之一地號,九塊段六五四地號,九塊段六五四之一地號 | 李宜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和第6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豬飼育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事業,所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電度表,未依規定應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及用電度數數值一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6-15 | |
9 | 2017-11-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8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九如鄉九塊段652、652-1、652-2、652-3、653、653-1地號等6筆土地 | 李宜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台端經營李宜鍬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6年11月20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32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34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510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1-11 | |
10 | 2017-09-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九如鄉九塊段六五二、六五二之一、六五二之二、六五二之三、六五三、六五三之一地號等六筆土地 | 李宜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署於106年9月26日督察時,發現該牧場放流口設置於場區作業環境外,位於武洛溪邊坡臨水面處,惟未依規定設置1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7-090004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1-10 | |
11 | 2017-06-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4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九如鄉九塊段六五二、六五二之一、六五二之二、六五二之三、六五三、六五三之一地號等六筆土地 | 李宜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和第6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豬飼育業,貴畜牧場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570.0 mg/L;標準值150 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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