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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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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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18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枋寮鄉靶場段43地號 | 隆山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接獲本府警察局枋寮分局通報,於113年10月18日至通報現場稽查時,發現隆山營造有限公司將施作本縣枋寮鄉東海村巷道及農路改善工程施工期間,所產生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堆置於本縣枋寮鄉立殯儀館前道路旁(枋寮鄉靶場段43地號土地),由於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屬內政部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3項所公告之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貴公司所堆置(或回填) 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貯存地點未有保持清潔完整之措施,導致有污染地面情形,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貯存地點亦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或防止污染之相關設施,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及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9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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