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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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2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4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新園鄉新利段43、44、45、47地號 | 明忠畜牧場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新園鄉新利段43、44、45、47地號從事豬飼育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20日派員於該牧場周界下風處採集1個異味污染物樣品,經檢測異味值為59,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既存污染源(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前設立之污染源)排放標準值50 ,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茲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第85條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3-06 |
2 | 2019-06-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52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新園鄉新利段44、45、47地號 | 明忠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養豬業,所排放水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2,220毫克/公升,標準值為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4,940毫克/公升,標準值為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780毫克/公升,標準值為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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