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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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3-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950000元整。自113年05月07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限改日期:113年05月0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新園鄉田洋村巖仔路1之58號 | 軒豫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登記為非金屬礦物製品業,依現場製程程序(疏濬土石進料洗選及分選砂石,產出砂、6分石及3分石)係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之土石加工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3月11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未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排廢水於地面水體,且排放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0,60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升/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從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處分,茲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66條之1規定裁處。 | 已改善完成 |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4-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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