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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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7-24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慈惠段870、883、883-1地號 | 鴻怡科技車業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人員於114年7月24日至現場稽查,地號883及883-1號已無放置廢棄車輛;惟870地號仍堆置許多廢棄車輛,未依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至第8款規定貯存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5-08-25 |
| 2 | 2023-06-27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0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慈惠段870、883、883-1地號 | 鴻怡科技車業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依據本局111年10月7日花環廢字第1110036931號簽暨「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辦理。 二、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27日至現場稽查,現場放置許多廢棄機車及電動自行車,並於土地四周加蓋圍牆。 三、依據設施標準規定,該地為符合上述設施標轉第3條第2到8項規定,依廢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罰鍰。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3-08-30 |
| 3 | 2022-10-17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20日。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慈惠段870、883、883-1地號 | 鴻怡科技車業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 1.被檢舉人於吉安鄉慈惠段870、883、883-1地號等3筆土地上任意堆置許多廢棄機車、電動機車等物,檢舉人已多次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通知被檢舉人改善,速將前開物移除,避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致遭到刑事處罰或其他行政裁罰。 2. 被檢舉人在接到通知後,以尚未能蓋立廠房,只能做此等利用為由,拒絕自該三筆土地上清除前開事業廢棄物,縱使檢舉人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檢舉人收受後,被舉人仍不予改善,亦不做任何回應,繼續在該三筆土地上堆置前物品,檢舉人為求自清,並能有效阻被檢舉人之違法行徑,特以此函向本局檢舉。 3.經本局人員調查後,被檢舉人未依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至第8款規定貯存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且被檢舉人於系爭土地貯存廢機動車輛,亦無申請登記,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4.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該廠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及第3項規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5.本局已於111年10月17日花環廢字第1110036931號函請該車行於7日內提出陳述意見,該車行未於期限內提出,依據說明八事項規定,處以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要求該車行於文到30日內改善完成。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2-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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