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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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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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3-1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花蓮市美港段12地號 | 景裕石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貴公司(000堆置場)之堆置場(M01)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261-00號)其內容之規定:原料(砂石混合物) 112年總計達超過容許值10%。產品(一般建築用砂) 112年總計超過容許值10%。產品(碎石) 112年總計超過容許值10%。112年排放量超過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62條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3-18 |
2 | 2024-01-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花蓮市民孝里華東32之29號 | 景裕石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業因專責人員離職,依規需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113年1月29日)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廢(污)水處理人員之核定設置。惟經現場查核,貴業迄今尚未申請設置專責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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