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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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2-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75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3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花蓮市國強段0060地號 | 永發屠宰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案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1年12月14日至貴場現場稽查,稽查時貴場操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採集水樣5大瓶2小瓶1袋,現場檢測水溫為20.7℃、pH平均為7.825(第一次檢測值為7.79、第二次檢測值為7.86),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檢測結果為: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1.0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45.4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4.1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為10(放流水標準為400)、自由有效餘氯檢測值為0.67mg/L(放流水標準為2.0mg/L)、大腸桿菌群檢測值為570,000CFU/100mL(放流水標準為200,000CFU/100mL),大腸桿菌群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4-06 |
2 | 2019-09-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花蓮市國強段0060地號 | 永發屠宰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108年9月24日上午4時45分至貴場稽查,現場操作中,放流水自然排出,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1無菌袋,現場檢測水溫為22.7℃、pH值為8.91,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保存4℃以下,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得知: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22.3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8.3mg/L(放流水標準8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7.5mg/L(放流水標準80mg/L)、真色色度<25(放流水標準550)、大腸桿菌檢測值為7.6*105CFU/L(放流水標準200,000CFU/L),故大腸桿菌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6-02 |
3 | 2015-06-1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花蓮市國強里豐村一四七號 | 永發屠宰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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