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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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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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04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4日。 | 花蓮縣 | 花蓮縣花蓮市民生路51號 | 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 一、本局人員於113年10月4日至現場稽查,業者表示已完成申報繳費,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二、旨案業者雖已完成申報相關事宜,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規定:「責任業者辦理登記、申報、繳費方式、流程、期限、扣抵、退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暨同法第5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違反依第16條第4項或第18條第4項所定辦法,處新臺幣60,000元以上300,000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已違規在案。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1-08 | |
2 | 2018-02-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花蓮市民生路五一號 | 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福容飯店)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7年2月7日上午9時15分至貴公司稽查,在貴公司人員陪同下至頂樓貯油槽處巡查發現貯油處未依規定施作防溢堤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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