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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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8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1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干城村吉安路六段七○○號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單位未於113年9月30日前網路申報113年5月至8月總量平衡進出管制及監測紀錄資料,已逾每年9月底前申報前4個月紀錄之規定,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監測設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監測、記錄及申報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24 |
2 | 2021-08-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六段700號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0年8月11日至貴單位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8大瓶2小瓶),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6.58及6.60,平均值為6.59(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28.7℃,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2瓶水樣加酸至pH值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保存,並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0.9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62.7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0.9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生化需氧量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0-20 |
3 | 2020-07-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干城村吉安路六段七○○號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7月15日至貴監獄稽查,稽查現場操作中,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1無菌袋),現場檢測pH值為7.48,水溫溫度為29.6℃,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中一瓶加酸至pH值2以下,其餘水樣送環保署認可知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90.8mg/L(放流水標準30mg/L)、化學需氧量(放流水標準100mg/L)、生化需氧量(放流水標準30mg/L)、大腸桿菌群43000放流水標準200000CFU/100mL),稽查現場發現一處未經許可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檢測結果得知懸浮固體已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本法第18條之1項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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