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德力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11-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155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太昌村明義五街一八三號 | 德力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4年11月27日至該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有廢水排放,稽查人員於該公司放流口採集水樣共計10大瓶6小瓶及3袋大腸桿菌群(含現場及運送空白),現場檢測貴公司放流水溫度為24.1℃,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平均值為7.76(分別為7.75及7.77),現場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43.0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生化需氧量為7.8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化學需氧量為25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其中懸浮固體因已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2-06 |
| 2 | 2025-05-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4025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吉安鄉太昌村明義五街一八三號 | 德力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4年5月13日至該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有廢水排放,稽查人員於貴公司公司放流口採集水樣共計9大瓶6小瓶及3袋大腸桿菌(含現場及運送空白),現場檢測該公司放流水溫度為26.4℃,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平均值為7.67(分別為7.64及7.70),現場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49.0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生化需氧量為21.5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化學需氧量為74.4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 、及大腸桿菌群為49,000,000CFU/100ml(放流水標準為:20,000CFU/100ml),其中懸浮固體及大腸桿菌群之檢測結果因已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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