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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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4-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66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9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瑞穗鄉瑞祥村溫泉路二段三六八號 | 瑞穗天合國際觀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公司為依法應取得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事業,且前已取得本府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因貴公司許可有效期至113年11月5日屆滿,依法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本府申請核准展延。惟查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貴公司遲於113年10月9日始提出展延申請(即距原許可期限屆滿不足一個月)。貴公司因未依上開規定期間申請許可展延,於本縣環境保護局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自許可屆滿翌日(即113年11月6日)起停止營運及產生廢(污)水。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嗣於114年4月25日派員實地查核營運紀錄,經查貴公司自原許可屆滿翌日起至新許可生效前一天期間(即113年11月6日至114年3月12日)持續有水、電抄錶紀錄,顯示貴公司於原許可屆滿失其效力期間仍有產生廢(污)水事實,該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8-22 |
| 2 | 2024-06-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瑞穗鄉瑞祥村溫泉路二段三六八號 | 瑞穗天合國際觀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現場查核,貴業係屬應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惟現場未設置乙級專責人員。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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