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處理由及法令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及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並依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裁處。 案經本局於112年4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o o 所有土地雜草叢生,草長超過50公分,堆置廢棄物(另據反映樹木枝幹過茂有影響週邊環境之虞),且經本局於112年5月25日稽查結果,貴o o 未依112年4月14日中市環清字第1120039791號函(諒達)囑期限內改善完成,本局已於112年7月28日中市環清字第1120085094號函(諒達)處分在案,並請立即改善。嗣經限期改善屆滿,本局於112年8月28日派員前往複查,上開土地仍未清理改善,核已違反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