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alty Reasons and Laws: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113年8月15日以AA//13/100/W0241報單號碼向基隆關報運出口PET FILM (GRADEB)1批,計4個貨櫃。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113年8月28日會同基隆關及貨主代表至聯興貨櫃場辦理開櫃查驗,經全數開櫃檢視貨物為塑膠混合物,包含廢PET(片狀及卷帶狀)、廢塑膠與不織布混合材料、廢PE、廢泡棉及廢塑膠擠形膜頭等廢塑膠混合物,並在TRHU5923139貨櫃明顯處發現有部分廢木材及廢橡膠手套;TGBU5122692貨櫃發現廢鋁膜等,前開廢棄物非屬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出口應取得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取得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而逕行輸出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