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alty Reasons and Laws: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4年8月29日會同基隆關與貨主代表等至中央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協助查驗,經檢視來貨為晶柱(棒)、鍋底料、原生多晶、太陽能光電板廢料、破料或邊角料。貴公司代表說明係向香港公司 BG ASIA CO.,LTD 購得,進口用途係作為煉鋁用之添加劑。2.依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7月9日環循利字第1136114226號書函:太陽能光電製造業所產之太陽光電板廢料、破料或邊角料,雖實務上可作為煉鋼、煉鋁添加劑等用途,惟原則非屬「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之「廢矽晶」範疇,其輸入或輸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申請許可,經核准後始得為之。惟貴公司未取得許可逕自從事輸入行為,核已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