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alty Reasons and Laws: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08月27日至貴公司執行違規案件複查,發現一般廢化學物質混合物(含廢塑膠桶、鐵桶)(代碼:D-2399)現場於廢棄物貯存區皆有貯存,比對勾稽112年01月至113年06月申報廠內貯存數量為0.02 公噸(僅113年02月份申報產出量),惟現場廠區內塑膠桶20桶(1.4 kg ×20=28 kg)及廠區外鐵桶30桶(17 kg ×30=510 kg),共計約0.54 公噸,爰認定貴公司未正確申報該廢棄物產出、貯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