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處理由及法令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於本市燕巢區安招里安林路6號從事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經本局人員110年09月08日至貴公司稽查發現,上開製程之填充式洗滌塔(A103)壓力損失為:0~5 mm of water(操作許可證核定操作參數為:10~200 mmAq)、填充式洗滌塔(A102)壓力損失為:0 mm of water(操作許可證核定操作參數為:10~200 mmAq),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