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alty Reasons and Laws: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鐵合金冶煉(含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4950-05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4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爐頂煙塵收集系統(A002)集塵器壓降值為:1.5inch of water(許可登載範圍為:2-5inch of water),未依前揭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