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alty Reasons and Laws: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7日上午9時50分至貴公司中林堆置場進行堆置場作業程序(MY2)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查驗作業,經查該製程操作許可證登載X001之堆置高度為8公尺、堆置面積為7653.1平方公尺;X002之堆置高度為8公尺、堆置面積為4986.5平方公尺。惟稽查是日現場測量其X001之堆置高度逾8公尺、堆置面積為7925.13平方公尺(155.7 x 50.9=7925.13);X002之堆置高度逾8公尺、堆置面積為5,691平方公尺(135.5 x 42 =5,691),上述未依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不符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