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處理由及法令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6月11日派員會同環境部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51-04號、中市府燃料使用燃證字第032-2號),現場查核時該製程運作中,進行排放管道(P201)戴奧辛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戴奧辛校正濃度為1.23 ng I-TEQ/Nm3,未符合臺中市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0.5 ng I-TEQ/Nm3,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